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801民初266号 原告:巴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辖区兴康路52号和福综合办公楼3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11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欧亚大观A1-1009室。 负责人:**如,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圣泰济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2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1,520元,保全担保费200元,合计1,720元;以上合计201,720元;3.依法判令被告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原告承揽了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承接的位于库尔勒市的广告宣传制作业务,双方约定总价款为359,606.22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完成了所有业务,2021年9月19日经双方对账确定,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仍欠原告200,000元,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仍未还款,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系被告圣泰公司的分公司,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圣泰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圣泰济南分公司辩称,我对原告承揽广告项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所涉广告服务项目的总额及欠款无法确认,该工程由***进行内部承包,自负盈亏,即使存在欠款,应当由其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7日甲方圣泰济南分公司与乙方**公司就甲乙双方在2020年4月乙方承揽甲方宣传制作服务事项补签《宣传制作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20年4月-2020年8月13日,合同总价款为359,606.22元(含税,设计费,材料费,加工制作费,货物运输费,现场安装费);如单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合同总价的银行同等利息作为违约金;乙方开具普通电子发票给甲方。合同落款处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有圣泰济南分公司**及***签字确认。合同后附有《中铁十局63610部队宣传制作清单》,详细列明宣传制作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及合计总价。另有《财务对账单》载明,上述宣传制作服务合同截至2021年9月19日圣泰济南分公司已付金额为150,000元,余款209,606.22元,最终协商尾款金额200,000元……并约定2022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剩余工人工资尾款。同时有《广告宣传费用清单》详细列明工程单项名称、已付金额、余款、协商价。对账单有圣泰济南分公司**、***签字,费用清单落款处有**公司**、***签字确认,并有圣泰济南分公司**及***签字确认。**公司已按照圣泰济南分公司的开票信息分别于2021年3月8日开具了两张金额为10万元的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于2021年12月20日开具了两张金额为5万元、10万元的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合计开具发票金额35万元。经庭审查明,圣泰济南分公司认可***为该分公司案涉项目63615部队物资库房钢结构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无具体职务,但表示公司对于欠款事实不知情,仅收到两张金额为5万元、10万元的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宣传制作服务合同》《中铁十局63610部队宣传制作清单》《财务对账单》《广告宣传费用清单》《电子普通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公司与圣泰济南分公司依法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由**公司提供广告宣传制作服务,圣泰济南分公司支付服务报酬,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圣泰济南分公司**,可表明经双方结算与协商达成一致,圣泰济南分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尾款200,000元,故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因圣泰济南分公司是圣泰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圣泰公司承担,故本院仅对原告主张被告圣泰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圣泰济南分公司抗辩对项目的总额及欠款无法确认,且涉案项目为***内部承包、自负盈亏,因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均加盖有被告圣泰济南分公司的公章,事实清楚,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对***内部承包的事实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费1,520元,保全担保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因原告并未对产生的上述费用进行举证,本院无法认定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单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合同总价的银行同等利息作为违约金,经查2022年2月1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故本院仅对原告主张被告圣泰公司以欠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直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符合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圣泰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巴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00,000元; 二、被告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以欠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巴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直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巴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5.80元,由被告四川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治   江 人民陪审员 田   爱   梅 人民陪审员 史   金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祖力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