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2民初1844号
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975368432。
法定代表人:彭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847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4元,由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