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3268号之一
原告:湖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楼202-8。
法定代表人:李阳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华,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湖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胡涵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