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305号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
经营者:谢上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国(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5日,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曾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