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24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8层814号。
法定代表人:罗兴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被申请人:孟琴,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及劳动保证金共计93万元。担保人林芝市渝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包波密县广场文化墙新建项目而尚未从发包方波密县文化和旅游局领取的该工程项目工程尾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包波密县游客服务中心(二期)双创中心布展项目而尚未从发包方波密县波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领取的该工程项目工程尾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包上述两个工程项目而尚未从波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的工程项目劳动保证金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泽嘎拉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仁增次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