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424执6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被执行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8层814号。
法定代表人:罗兴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424民初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达瓦卓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多吉次仁
书 记 员 顿珠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