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2执保571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申请人:陕西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饶禹。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申请人:温欣,女,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建钧诉被申请人***、***、陕西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温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0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欣名下银行存款10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欣名下银行存款10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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