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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抗5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男,汉族。
一审被告:陕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正街129号世贸大厦C座16A。
一审被告:佘怀生,男,汉族。
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陕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佘怀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以新市检民(行)监[2016]410700001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