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川01行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附**。
法定代表人王成应,总经理。
委托诉理人吴朝学,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正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朱康敏,局长。
委托诉理人彭东,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理人孙旗,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市级机关办公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易恩弟,市长。
委托诉理人陈洪国,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简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简阳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简阳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行初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泽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并取得了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登记证书,按规定可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2017年6月12日,华泽公司与简阳市青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合同书》,青龙镇人民政府委托华泽公司对青龙镇的52户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费860元每户,总价款44720元,并于2017年6月25日前提交检测、鉴定报告。华泽公司出具的《简阳市青龙镇雷某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中对雷某房屋概况描述为“雷某私房结构形式为生土结构,建筑平面大致呈矩形,建筑面积约52.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1层,屋面形式为小青瓦屋面……房屋修建于60年代”,鉴定结论为“受检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2018年5月8日,简阳住建局经现场勘查,发现雷某以前无私房,其于2017年7月才新建了房屋。2018年6月4日,简阳市住建局向华泽公司送达了《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华泽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拟对华泽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华泽公司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简阳市住建局于2018年6月29日举行了听证。2018年7月12日,简阳市住建局向华泽公司送达了简住建罚(2018)第05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508-3号处罚决定),对华泽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华泽公司交纳罚款的时限及交纳地点,逾期交纳将加处罚款,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2018年7月20日,华泽公司向简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简阳市政府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简府行复〔2018〕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4号复议决定),维持了简阳市住建局作出的0508-3号处罚决定。2018年10月31日,华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房屋的危险程度鉴定应适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该标准总则规定“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1.0.3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该标准3.2.2规定“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1.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2.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四个等级。3.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6.1.4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1.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3.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1.0.2中规定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本案中,雷某的老房屋已垮塌十余年,不属于既有房屋,甚至称不上是房屋,况且,雷某已于2017年新建了房屋,并已完工,在这种情况下,华泽公司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仍然出具“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的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相符,简阳市住建局认定华泽公司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华泽公司取得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登记证书,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华泽公司违反规定作出虚假的鉴定报告,简阳市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华泽公司认为房屋鉴定行业不属于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泽公司认为其与简阳市青龙镇人民政府只签订了一份合同,简阳市住建局不应当作出多个行政处罚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青龙镇人民政府委托华泽公司对52户农户的既有房屋进行鉴定,无论双方签订一份委托鉴定协议还是分别签订52份委托鉴定协议,对本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并无实质影响。华泽公司对青龙镇范围内房屋鉴定作出的是52份鉴定报告,其中对雷某房屋的鉴定结论在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简阳市住建局对存在问题的鉴定行为分别作出处罚,符合客观实际,倘若按华泽公司理解,一份合同中所涉及的52份鉴定,无论其中只有1份鉴定系虚假鉴定还是52份鉴定都属于虚假鉴定,均只作出一个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显然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因此,简阳市住建局对存在虚假鉴定的多个鉴定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简阳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对简阳市住建局的处罚行为进行了审查,其复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的14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华泽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华泽公司负担。
宣判后,华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办法错误,上诉人华泽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简阳市住建局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简阳市政府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华泽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简阳市青龙镇雷某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2018年5月8日,被上诉人简阳市住建局经现场勘查,发现雷某无房,于2017年12月才新建了房屋。华泽公司对简阳市住建局作出的0508-3号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上诉人简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简阳市政府于2018年8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2018年9月19日,简阳市政府作出简府行复〔2018〕第14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因案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二十日作出,并于同年9月20日送达华泽公司、简阳市住建局。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条规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简阳市住建局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华泽公司在雷某没有老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受检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的鉴定结论,故简阳市住建局据此认定华泽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并依据上述规定对华泽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0508-3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简阳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了华泽公司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0508-3号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华泽公司,0508-3号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简阳市政府作为简阳市住建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简阳市政府收到华泽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4号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泽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华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小宇
审判员  李伟东
审判员  雍卫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胥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