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行申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9号附510号。
法定代表人**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正中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栎,四川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6号市级机关办公区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市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因诉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简阳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及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简阳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2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泽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即撤销简阳市住建局对其作出的简住建罚〔2018〕第051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0510-6-1号处罚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简阳市住建局、简阳市政府承担。
简阳市住建局提交意见称:该局作出的0510-6-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华泽公司的再审申请。
简阳市政府提交意见称:该府作出的简府行复〔2018〕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24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华泽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泽公司接受简阳市宏缘乡人民政府委托,对宏缘乡的116户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在***没有老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受检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的鉴定结论。简阳市住建局经调查和现场勘查,认定华泽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华泽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0元的0510-6-1号处罚决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简阳市住建局作出0510-6-1号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了华泽公司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0510-6-1号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华泽公司不服,向简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简阳市政府作出维持简阳市住建局0510-6-1号处罚决定的24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泽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
综上,华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