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行申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9号附510号。
法定代表人**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正中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栎,四川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简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6号市级机关办公区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市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因诉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简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简阳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及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简阳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泽公司申请再审称:华泽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没有老房屋的情况下,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属虚假鉴定报告”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提供村民危房名单进行鉴定的真实性由被申请人及其所属各乡镇负责。被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没有提出异议;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是明显错误的;3.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即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改判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简阳市住建局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出具了虚假鉴定报告,应该对虚假鉴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虚假鉴定法律责任承担与乡镇及相关监督部门无任何关联性。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审中再审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华泽公司的再审申请。
简阳市政府提交意见称:该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出具虚假危房鉴定报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导致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且影响面广。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泽公司接受简阳市五星乡人民政府委托,对该乡116户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在***没有老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受检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的鉴定结论。简阳市住建局经调查和现场勘查,认定华泽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简住建罚〔2018〕第05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华泽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0元的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简阳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了华泽公司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华泽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简阳市政府作出简府行复〔2018〕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华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珠
审判员***
审判员蒋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