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行申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9号附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红,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市简城街道正中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康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贤国,四川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栎,四川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6号市级机关办公区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罗开敏,市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因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终2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泽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付贤明没有老房屋的情况下,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属虚假鉴定报告”这一事实证据不足,危房的真实性由各乡镇负责,谁是贫困户和危房鉴定报告均需在其乡村进行公示,监督审核部门众多,申请人根本无法造假;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明显错误;3.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市住建局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虚假鉴定法律责任承担与乡镇及相关监督部门无任何关联性,申请人应独立对虚假鉴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审中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市政府提交意见称:该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泽公司接受**市宏缘乡人民政府委托,对该乡的116户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在付贤明没有老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受检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的鉴定结论。**市住建局经调查和现场勘查,认定华泽公司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华泽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市住建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了华泽公司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华泽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了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华泽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红

审判员  朱 珠

审判员  蒋 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魏葭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