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市简城街道正中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5731615789X。
法定代表人:朱康敏,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街9号附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53669609。
法定代表人:王成应,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以(2019)川0180执2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本院以(2019)川0180执2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161.41平方米】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杜德明
审判员  王 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