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3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元吉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元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民终1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2097.14元及违约金1884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时未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江西元吉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