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64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330604080556585G,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