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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水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后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中兴村安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2022)闽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福龙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福龙膜公司的技术方案中次氯酸钠的投加位置与专利号为201920407692.X、名称为“陶瓷膜一体化净水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亦不属于多介质过滤器,且该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所需独立盐水池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福龙膜公司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公司的专利权。(三)福龙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作出后再行处理。 ***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受理***公司的起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福龙膜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000元;全部诉讼费用由福龙膜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龙膜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6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判决:福龙膜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第586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 2、驳回浙江***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退还浙江***水务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裁判要点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3年3月27日 涉案专利 “陶瓷膜一体化净水设备”实用新型专利(201920407692.X) 关键词 实用新型;宣告无效;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水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浙江***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销售侵害浙江***水务有限公司“陶瓷膜一体化净水设备”(专利号:ZL201920407692.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二、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水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三、驳回浙江***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