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6815号
原告:***,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孙某,男,200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
原告:***,女,200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176173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青田县海口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青田县海口镇海口村双海路**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396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与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田县海口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4元,减半收取4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