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6民初99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18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0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