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与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2405号
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注册号:331102694000441。
经营者:***,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1761738A。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与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练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