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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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097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1761738A。
法定代表人:王**,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