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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097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1761738A。 法定代表人:王**,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