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三合工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浙丽行初字第3号

原告丽水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向阳。

委托代理人**。

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季柏林。

被告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余盛全。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丽水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监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水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水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