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陆丰市碣石铭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581民初604号
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西县城霖都大道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3377196M。
法定代表人:蔡勇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武,系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星河世纪B座1516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72170。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
被告:陆丰市碣石铭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经济开发区实验区海景庄园住宅楼B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315033106P。
法定代表人:黎青松。
被告: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一栋25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0776617R。
法定代表人:黎青松。
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275284。
法定代表人:曾国胜。
被告: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赤岭开发鞋城小区26-29号第五层楼(面积约65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682479046E。
负责人:陈华。
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陆丰市碣石铭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湖南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淮飞
审 判 员 黄金碧
审 判 员 吴胜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芷容
书 记 员 蔡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