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228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66144G(1-1)。
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西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90985136X。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生街A4#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OEAX3E。
法定代表人:年庆欣,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献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