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228号

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66144G(1-1)。

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西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90985136X。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生街A4#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OEAX3E。

法定代表人:年庆欣,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9309元的财产。申请人为此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473867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93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献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