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2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66144G(1-1)。

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西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90985136X。

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生街A4#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OEAX3E。

法定代表人:年庆欣,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做出(2021)皖1623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9309元的财产。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9309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献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