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1430号
原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西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某,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7月24日,汉族,农民,住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纳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23年8月22日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河北安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灵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灵劳人仲案字(2023)第16号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以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甘0822民初141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