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0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江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机构代码:727001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卫东区,身份证号码:411××3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登记为豫D××、豫D××的两辆汽车。(查封期限两年)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