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江信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江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民终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17522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江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和平路丽都商住楼东2单元4楼西北户,组织机构代码:727001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江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平顶山市天实恒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昊公司签订的《关于建设经营八矿第二车站的协议》,以及天昊公司与平顶山市天实恒和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圣源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平顶山市圣源昊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及的租赁费的支付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预交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