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剑伟,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第1、2、3栋N单元2535号。
法定代表人:江俊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龙,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680元,减半收取计9,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0元,由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湛
审 判 员 左   斌
人民陪审员 肖 淑 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尹   婧
书 记 员 尹婧(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