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3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青阳中路182号。
负责人:滕德胜,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瑞华,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御溪国际3栋25楼。
法定代表人:江俊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正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上诉人常宁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新
审 判 员 罗 源
审 判 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廖晓欢
书 记 员 肖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