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保56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国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之夫。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29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在娄底市教育局、娄星区教育局的工程款11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院(2019)湘1302民初52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在娄底市教育局、娄星区教育局的工程款11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贺国和名下的湘K×××××号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雷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