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栋***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杰。
**新申请执行***、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湘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新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29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新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630991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新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勤 武
审判员 谭 周 祥
审判员 廖 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露喻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