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大道高铁南站广场东侧综合楼3楼2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2019)湘民再17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一、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341号民事判决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6309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借款偿还之日止,***已支付的5.9万元可以抵扣利息。);三、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湘13执监2号执行裁定,对(2019)湘民再179号民事判决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车辆、保险理财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女儿***代其偿还6万元。本院扣除执行费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92**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4月12日,***以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姣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裁定驳回***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就此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正在审理之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祥福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曾 兴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