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博尔石化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1183号
原告:南阳市博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广南路第一幢1O3室。
法定代表人:岳广哲,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功能区文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涂激扬,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博尔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被告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南阳市博尔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阳市博尔石化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