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执782号
申请人:陈赟,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激扬,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豫1328民初39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28民初3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晓宁
执行员 陈俊英
执行员 王书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