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631号
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建安区**公路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有。
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4.87元,由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