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631号 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建安区**公路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有。 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4.87元,由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