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1、**2的法定代理人:**,系二人的母亲。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生产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北环西路与008乡道交叉口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都胜利租赁站,地址**市魏都区延劳动路北段(后**一组)。 经营者:***,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魏都区。 以上二当事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防、***(实习),河南颖***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2与上诉人**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被上诉人**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都胜利租赁站(以下简称***利租赁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众望公司赔偿损失709494.07元;**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众望公司应对本事故承担70%的过错责任。**租赁公司和众望公司都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受害人拉的货物是**租赁公司所有,不管其与众望公司有何关系,其作为货物所有人和受益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众望公司辩称,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租赁公司、***利租赁站共同辩称,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 众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一审强行认定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没有依据。受害人没有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工地,且在上诉人的人员制止、劝阻下一意孤行,致使不能前行倒车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义务实属牵强,划分责任比例严重不公。 ***、**、**1、**2辩称,众望公司在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公司、***利租赁站共同辩称,众望公司的上诉内容不涉及我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不发表意见。 ***、**、**1、**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详见赔偿项目一览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众望公司承建禹州市恒达滨河府项目工程时租赁**租赁公司的钢管,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钢管由众望公司自提并支付运费。后**租赁公司依据行规为众望公司介绍司机***运送钢管,由众望公司支付运费。2020年7月1日15时40分许,***持C1证驾驶豫D×××××号五征牌三轮车,三轮车核定载重600公斤,事故当天实际运载260根6米长钢管,钢管实际重量为3432公斤,进入在众望公司承建的禹州市恒达滨河府工地院内,后***在倒车时,造成豫D×××××号五征牌三轮车侧翻后,被钢管砸伤当天***被送往禹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住院13天,被诊断为:一、多处损伤1.胸部闭合性损伤2.L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二、缺氧缺血性脑病;三、心肺复苏术后;四、急性呼吸衰竭;五、脑水肿。支出医疗费48830.71元。后转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8820.7元。住院期间外购药支出费用86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众望公司对受害人***进行施救并垫付费用5516.56元。另查明,受害人***兄妹四人,其被抚养人有:父亲***(身份证号4110231951××××××××),与妻子**(411023198007186521)共生育二女:长女**1(身份证号4110232010××××××××),次女**2(身份证号4110232012××××××××)。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073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64.91元,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351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驾驶三轮车运送钢管至众望公司工地,三轮车侧翻被钢管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一、各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本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受害人***运送钢管至众望公司工地后,三轮车侧翻被钢管砸伤后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众望公司对进入其工地辖区内的人均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未确定受害人***驾驶的三轮车能否安全通过的前提下,即在未排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放行其进入工地,后车辆侧翻受害人***被钢管砸伤致死,被告众望公司应当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众望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区域划分图)抗辩称事故发生时的2号门的区域并非其公司承建项目区域,受害人***应走3号门区域却强行走2号门的区域导致车辆侧翻死亡,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众望公司证人**(系被告众望公司承建恒达滨河府保安队长)、**当庭陈述事故发生时恒达滨河府内只有众望公司一家公司,且恒达滨河府内1、2、3号门都归众望公司负责,且被告众望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故被告众望公司以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众望公司租赁**租赁公司的钢管,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由众望公司自提,依据行规**租赁公司为众望公司介绍司机***运送钢管,并由众望公司支付运费,**租赁公司与众望公司就选任司机一事二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法律关系,**租赁公司选任司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众望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利租赁站、**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受害人***在驾驶三轮车运送钢管过程中,存在超载情况、未及时观察到路况异常情况、行驶中未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对本案事故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告众望公司应承担本案事故30%的过错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否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原告提供受害人***的驾驶证、行车证,以交通运输业标准主张误工费,一审法院认为,交通运输业为特种行业需要有一定工作技能及从业资格要求,因其未提供交通运输业从业资格证,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一审法院酌定按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众望公司应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306433.13元,扣除之前的垫付款,被告众望公司还应再赔偿四原告300916.57元(306433.13-5516.56)。四原告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一、被告**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原告***、**、**1、**2各项损失共计300916.57元。二、驳回原告***、**、**1、**2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897元,由原告***、**、**1、**2承担880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范围的认定问题。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非只要有损害后果的事实,利害关系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相匹配。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严重超载运输租赁设备,在倒车过程中因对驾驶技能过于自信而操作不慎导致发生侧翻事故,受害人作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的人员,对如何保证运输安全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众望公司作为接受租赁物和支付运输费的一方主体在道路指引、安全提醒等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方面虽存在瑕疵,但该过错对造成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原因力较弱,如果要求众望公司采取措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则对众望公司履行义务来讲过于苛责,考虑到加强行业警示教育、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和受害人在为众望公司运送钢管过程中发生事故等因素,本院酌定众望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众望公司关于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难以成立,但一审以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认定众望公司承担30%的责任比例欠妥当,本院不予确认。众望公司应给付的赔偿数额按一审认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调整。关于**租赁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租赁公司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亦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认定**租赁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1、**2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众望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1、**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原告***、**、**1、**2各项损失共计96627.8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709元,由***、**、**1、**2负担11709元,由**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梵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行金或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地址:**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