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565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3日,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8日,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甲,女,汉族,生于2010年2月28日,住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8日,住许昌市建安区。系**甲之母。
原告:**乙,女,汉族,生于2012年10月16日,住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8日,住许昌市建安区。系**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有,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环路与老**交叉口向北500***。
法定代表人:张自安,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胜利租赁站,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北段顶外环东拐100米路口正北300米,
原告***、***、**甲、**乙与被告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胜利租赁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日15时40分许,***驾驶豫D×××**号五征牌三轮车,装载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胜利租赁站租赁给许昌众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60根6米长钢管,禹州市恒达滨河府工地院内,发生侧翻,***被钢管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赔偿为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许昌群益租赁有限公司胜利租赁站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