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3080号
原告:***,女,200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法定代理人:雷某(系雷华阳父亲),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涂天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华阳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华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雷华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