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008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封朝辉、***,该所法律顾问。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