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南三淼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南三淼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5844号之二
原告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南三淼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同步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同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72元(此款已由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同步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吉珥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法官 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