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枭雄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江南三淼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3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枭雄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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