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5710号
原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36956414,联系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北濮上路东濮上名家商业B段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5081356X,电话:0393-66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