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爱雨、贾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雨,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21XE。
法定代表人*红岩,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处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爱雨、贾XX因与原审被告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河南泰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杨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