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826号
申请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4803678N。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南箕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637218990。
法定代表人:许恒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越秀国际11#楼底的商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越秀国际11#楼底的商铺,查封金额共计10487350.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