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957号
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3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3825R。
法定代表人:仝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江,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建筑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4803678N。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南箕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637218990。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