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执异33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4803678N。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仝玉民,职务: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
法定代表人:许恒,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执1929号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法院查封房产优先受偿。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豫0922执异33号异议案件的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侯   美  中
审判员 :杨杰英审判员:崔丽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姚   艳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