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良,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春,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江顺,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王江顺、李万春、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予以退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