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祥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24财保87号 申请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祥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乾侯宾馆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000元财产(附财产线索清单)。并依法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和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北祥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0元财产(附财产线索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