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英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